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管理和注销规定

1、缴费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内的主要事项变更的,应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的,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按规定为统筹区域内流动的参保人员核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3、缴费单位发生破产、撤销、合并、解散以及其他情形的,须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有权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中心提交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的申请报告。

4、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5、缴费单位在办理变更、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向医保中心结清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款项。基金管理科负责核对,为符合规定的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