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规定

 

费用结算的前提:所有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生育时产前检查都不能用医保卡结算。

费用结算的对象: 福州市马尾区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下列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镇政府及下属单位、街道、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报销范围":

(1)、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救治期间的挂号费、医疗费。

(2)、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婴儿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非医保药品、营养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伤残职工限于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需要首次安装的康复器具费用(采用国内产品)。

(4)、我市现行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的其它有关医疗和康复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全部报销"。

提供材料:费用总清单、发票、病历、出院小结(生育的,还要提供单位证明,"证明1、XXX是本单位职工,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职工工伤、职业病和生育医疗费发生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待医疗费用结算后,再持相关工伤认定证明到区医保中心结算。

其中工伤、职业病和康复必需的医疗费用按实列支,非伤情治疗的检查费用和药费不予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