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规定

一、零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范围:
1、已经在区医保中心登记了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的就诊费用;
2、经区医保中心批准的统筹区外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参保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出差外地期间突发急性病就诊或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法定探亲假期间突发急性病就诊或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因突发急性病住院,入院前急救费用未归并入住院费用的部分;
7、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障卡领到手以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保人员丢失医保卡,并及时到区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登记之日起至新医保卡领取到手以前,这段时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9、参保患者就诊刷卡时由于医保卡本身故障或信息传送故障,以及区医保中心通知的正常停机检修时段,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提供材料:
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卡、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的有效收费票据

示:参加医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