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险 联网服务指南

 

一、全省医疗保险联网的意义

(一)解决省内异地退休安置、异地工作、转诊及转院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难问题,提高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通过全省医疗保险联网交换的网络数据,规范异地就医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支出,达到合理支付医疗费用、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及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二、异地就医登记

(一)异地就医登记的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异地退休安置、异地工作、转诊及转院参保人员。临时出差、探亲等视情况而定。

(二)异地就医登记流程

受理-->>审批-->>登记-->>制卡-->>发卡

凡在上述范围内 福州马尾医保中心 的的参保人员,均可视个人需要向 福州马尾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登记后,参保人员到联网的9个城市的市医保中心办理 福建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卡(卡上印有参保人姓名与照片的)。福州医保中心将参保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传输到就医地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可凭异地就医卡在指定的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

三、异地就医卡使用、管理及注意事项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卡(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卡)是省内异地安置、工作、转诊及转院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用于识别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身份。参保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在省内异地就医仍享受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

(一)异地就医卡办理

异地就医卡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定制,制作工本费15元,各设区市医保中心按需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购,在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时发放并收取制作工本费,一人一卡,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使用。参保人员使用异地就医卡期间,原医疗保险卡暂停使用。

(二)异地就医卡使用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异地就医卡。异地就医卡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异地就医卡冒名就医。参保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其异地就医卡,发现伪造、冒用者,应扣留其异地就医卡并及时通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至6个月;对冒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异地就医卡挂失及补卡

异地就医卡遗失或被盗,参保人员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参保地或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挂失有效期为7天。异地就医卡损坏或挂失有效期满,参保人员应及时申请补办异地就医卡,补卡可在参保地或就医地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交纳工本费15元。委托挂失和补卡的,应凭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挂失、补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再凭本人医疗保险卡或补办的异地就医卡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异地就医卡因未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而被冒用的,参保人员本人承担经济损失。

(四)异地就医卡与当地医疗保险卡交互使用及保管

由于工作调动、结束转院就医或其他原因,参保人员回到参保地时,需持异地就医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使用原医疗保险卡手续,同时冻结异地就医卡,由参保人员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购药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凭异地就医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异地住院的,应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交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因急诊抢救、年度结转停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异地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未刷卡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住院期间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求其医疗费用的处理方法。

五、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定点机构管理

(一)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定点机构应使用全省统一的药品编码、诊疗项目编码。

(二)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定点机构应视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为本地参保人员,遵循就医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三)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定点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