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福州市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榕医保[2001]00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工作,根据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04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临床确认工作由市医保中心定点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组织进行。各定点医院负责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其相关专科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师负责填写病情摘要并作出诊断,定点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由参保人员或定点医院医保科集中送市医保中心确认。

二、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时需要提供的资料:1、定点医院临床确认的《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2、门诊特殊病种诊断的依据材料(如相关病历、组织学或细胞学或影像学诊断证明书等);3、患者本人医保IC卡或身份证。4、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专用病历(由参保人员向就诊定点医院购买,并由定点医院加盖基本医疗保险识别章)。

三、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原则上应选择临床确认的医院作为治疗医院。被确认为结核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到专科医院规范治疗。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宣传、指导和确认工作。各定点医院临床医生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需要开展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服务(要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或个人全额支付的)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

五、各定点医院在组织确认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反馈。

二OO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