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结合我市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市市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市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结合当前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批准范围具体执行。
(六)市属驻榕以外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所在地办法。
上述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5.12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比例
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医疗补助费,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开支和我市财力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二)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1、由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公务员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机关单位,如: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单位;2)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4)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医疗补助费由市财政按照享受人数和规定的缴费标准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2、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如: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科研单位、文化系统、体育系统、民政部门、农业事业等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
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按照享受人数和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从事业收入中自行解决。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按确定的筹资标准按时足额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医疗补助费。不缴纳的不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
(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补助
1、对职工住院期间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下降三个百
分点、下降的医疗费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2、对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商业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30%的补助。
3、对超过商业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采取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有困难的由个人、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分别按5%、20%、75%的比
例共同负担。
(二)个人门诊费用困难补助。
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对累计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以上的参保患者,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对其医疗费进行跟踪管理。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证明,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计算机跟踪管理情况审核批准后,从医疗补助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医疗补助经费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视情况予以确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补助经费的,经查实后将追回所发生的
金额,并对当事人给予必要处理。
(三)每两年安排一次规定项目的健康体格检查,体检所需经费由个人、单位、医疗补助经费分别承担20%、40%、40%。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我市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并纳入同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歧经济区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各
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县(市)区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市、县(市)区劳动局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管理的考核与监督;市县(市)区财政局要
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收支的财务监督和财政专户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执行。
八、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并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研究确定具体启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