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福建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284号
各地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福建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0]33号)实施以来,对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反映暂行办法中第一条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报销”的规定,给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用药造成诸多不便。为保障革命伤残军人享有的医疗待遇,妥善解决他们在就医用药方面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将《福建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修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及县以上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