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参保人员使用心脏支架等目录外医用材料
费用处理办法的复函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参保人员使用心脏血管支架和球囊等目录外医用材料费用解决办法的请示》悉。经研究决定,对于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使用心脏血管支架、球囊、人工髋关节等医用材料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心脏血管支架、球囊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35%,最高费用标准心脏血管支架每根1.8万元、球囊1.2万元人工髋关节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最高费用标准1万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全由个人自付。
专此函复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