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02年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榕劳医保[2002]2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和市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02年度我市职工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原标准不变,即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952元,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
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142.4元,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8080元。
二00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