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劳医保[2002]27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精神,在实施《福州市机关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榕劳医保[2001]042号)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个人支付(包括个人账户支付)累计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的部分,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20%,退休公务员个人负担16%,其余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
二、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40%。
三、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榕劳医保[2001]043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由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