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总工会、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榕工联[2003]3号
为了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解决国有破产、撤消、关闭以及特困企业中退休劳模的医疗费困难问题,特建立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现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于帮助福州市市属国有(含市级大集体)破产、撤销、关闭以及特困企业(指企业停产半年以
上的)的困难退休劳模,解决因所在单位确实无力负担其医疗费用的问题。
二、专项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2003年1月以后破产、撤消、关闭的企业,应在实施破产、撤消、关闭时给每位劳模预留2万元资金上交并人专项资金,用于退休劳模医疗困难补助。
三、退休劳模无论是否参保都必须在我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方能纳入救助范围。转外就医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管理规定执行,由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报请市总工会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方能享受专项资金的救助。
四、专项资金救助对象:
市属国有(含市级大集体)已破产、撤销、关闭以及特困企业(指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中符合享受救助范围的下列退休劳模:
1、国务院批准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国家人事部与各部委联合表彰的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4、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评选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5、自1988年5月起三次获得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称号者;
6、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福州市劳动模范和省五一奖章获得者;(同年度获2个称号的只能按1次计)
五、专项资金救助范围:
l、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劳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在年度内个人现金支付超过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部分、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全国劳模给予70%的补助;省、部级劳模和符合补助范围的市劳模、省五一奖章获得者给予50%的补助;
2、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劳模,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门诊费用年度内个人现金支付超过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部分、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全国劳模给予70%的补助;省、部级劳模和符合补助范围的市劳模、省五一奖章获得者给予50%的补助;超过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福州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退休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给予80%的补助。
4、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给予20%的救助。
六、专项资金补助审批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审批程序:由退休劳模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填写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发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的单据和证明,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市总工会认定其劳模资格,主管部门审核其所在单位经营状况,市医保中心审核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市总工会会同市财政、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给予补助。每年1月份、7月份集中办理二次。
七、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设在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劳模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市财政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建立县(市)、区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九、本意见从批准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前表彰并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劳模。
二OO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