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榕劳医保[2003]2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状况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增长情况,为了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无力缴纳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职工个人缴纳,或由医保中心直接在职工个人帐户中划拨。
二、从2003年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作适当调整。具体为:从34000元至184000元调整为38080元至188080元。
三、参保队员年度内符合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及时申请理赔。参保人员申请理赔受理时限截至次年3月31日止。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