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职工使用心脏支架等医保目录材料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使用心脏支架等目录外医用材料费用处理办法的复函》(闽劳社办[2002]34号)精神,我市对参保人员因病使用心脏血管支架、球囊、人工髋关节等医用材料,参照《复函》标准:心脏血管支架、球囊个人自付35%,人工髋关节个人自付20%。其中心脏血管支架最高费用标准1.8万元/根,球囊1.2万元,人工髋关节1万元收费。若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全部由个人支付。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在医院结算时百分百自付的相关费用,且年内总医保费用在年最高封顶线3.8万元以内的,由参保患者带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到医保中心重新结算。结算原则为将符合医保的费用合并住院费用结算,若结算中年总医保费用超过3.8万元,其超过部分按商业保险赔付办法赔付。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七月
马尾医保提示:参保职工如有发生上述诊疗项目时,不能在医院使用医保卡结算!应用现金结算,结算后再将发票、用药清单、病历、医嘱单拿到区医保中心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