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文件
福州市卫生局

榕劳医保[2003]505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市、县(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州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榕劳险[2000]354号)精神,心脏瓣膜等材料按国产 标准折算。但实施两年多来,各单位反映难以执行。 为了规范 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利益,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 日起对参保人员因病施治使用心脏瓣膜、人造血管、起搏器、 A0钢板、人工晶体、异体角膜、心脏支架、球囊、人工髋关节 等费用按《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 (见附件)限额支付,实际收费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收费计 算;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

附:《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卫生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份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支付办法

项目
单位
最高支付限价(元)
自付比例
心脏瓣膜
12600
30%
人造血管
人次
2600
起搏器
13000
25000
AO钢板  
6000
人工晶体
2560
异体角膜
2560
球囊
12000
35%
心脏支架
18000
人工髋关节
10000
20%
细胞刀
7000
30%
立体适应形放射治疗技术费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