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榕政办[2005]l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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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歧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范围如下:

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2、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3、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4、在职和退休公务员超过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负担80%。参保单位负担20% 。

5、按下列标准对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资金补助: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人员按年人均200元;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年人均350元;

(3)退休人员按年人均450元。

6、在职、退休的正处级和任职十年以上(含任职十年)的副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普通门诊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补助。其他公务员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根据当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于第二年3月31日前公布补助办法。

7、每两年安排一次规定项目的公务员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8、公务员的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三、上述第二条所列使用范围的经费先从国家公务员医疗经费列支,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的职级和任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确认。

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方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2004年前未按规定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全额补缴后,按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颁布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按本意见实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及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存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