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榕政办[20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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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福州市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谋职业后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妥善解决福州市党政机关中部分离开党政机关岗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这部分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分流出党政机关和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党政机关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按《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榕政办[2003] 148号)和《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上述符合参加医保条件的人员应从本通知发布之月起及时办理续保登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本通知发布之后,自谋职业人员从与原单位办理分流或辞职等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应办理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3、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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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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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