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闽劳社文[2006]27号

 

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

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批复

 


漳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退休人员监外执行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

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继续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应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无法确定退休金额的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个人帐户划入按当地最低标准执行。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或监外执行,可以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暂不参保。

 

此复

 

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