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榕政办[2007]3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

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征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备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征交管理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00七年三月)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交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三险”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交纳社保“三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称为交费人。

地方税务局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从2007年7月1日起代征社保“三险”费。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对交费人违反“三险”费征交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税务局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社保“三险”费交费申报受理、交费审核(稽核)、催交、清欠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交费扩面征收等各项征交业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审定,审核工伤、生育待遇的支付等基础管理工作,为每个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做好参保交费情况统计工作。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交费人的参保登记、交费核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交范围及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交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格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外地驻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仍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征收。
医疗保险费的交纳标准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工伤保险费的征交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省部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由单位交纳,个人不交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保险种“捆绑”征交。
工伤保险费费率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核定费率(0.5%一3%)。
生育保险费的征交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省部属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休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驻格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单位交纳,个人不交纳。
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7% 。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局申报交纳社保“三险”费。地方税务局在征交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当告知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将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信息情况定期通报给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分别自成立、变更、终止之日起的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应当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五)《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
(六)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资料根据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请,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接规定对交费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地方税务局传递交费人的数据资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
受委托的地方税务局对工伤、生育保险交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和相关有效证件、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送达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复审。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复审认为用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予以批准登记,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并将有关证件和资料回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以制作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复审认为用人单位不符合参保条件
的,应书面通知地方税务局,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资料回送地方税务局,由地方税务局退还用人单位。
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局代征前,交费人己办理了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地方税务局代征后不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但交费人必须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方予办理工伤和生育待遇文什手续。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按交费人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一并计算征收;工伤保险费按交费人职工月工资总额与交费人费率之积征收。但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早均工资60%的,接60%计算交纳;高于300%的,按300%计算交纳。
工伤和生育保险交费人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在当月办理交费申报手续时向地方税务局报备。已实行网上申报交费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传递申报。

第十一条 交费人的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交费金额征收。交费人应根据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医保网站(网址:www.fzyb.gov.cn,网络实名:福州医保)上提供的《医疗保险月交费通知单》中列明的应交费款向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交费。
医疗保险交费人在参保人员或交费基数发生变动时,应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交费人应交费数额。

第十二条 工伤、生育保险交费人和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交税的医疗保险交费人,应在每月10后前向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和交费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申报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节假日可以顺延。
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交税的医疗保险交费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向地方税务局传递该交费人的应交费金额时视同申报,不必另行向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和交费手续。
职工个人应当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并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交。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局在接到交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审核交费人申报的医疗保险费数据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递的数据是否相符;审核交费人申报的生育保险交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是否一致;审核交费人申报的职工个人工伤保险费基数是否在福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一300%幅度内;审核申报的工伤、生育保险交费费率与《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中填列的工伤、生育保险交费费率是否一致。经审核发现交费人申报有误的,地方税务局应填写《申报(交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交费人办理更正手续,要求交费人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重新申报交费。
地方税务局受理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汇总后定期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办理移接交手续。

第十四条 交费人逾期末申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局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交税的交费人,由其开户银行将应交纳的费直接划入收款国库,交费人根据需要到受托地方税务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对未通过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交税系统交费的交费人持受托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交款书》到开户银行力理费款解交手续,交费人的开户银行将己经交纳的费款划入国库。国库经收处在税收交款书备联上盖章后,第一联退交费人,第二联开户银行付出传票,第三联国库入库凭证,第四、第五、第六联由国库退地方税务局。
对交费人用现金交款的,受托地方税务局根据已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汇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交款书》到开户银行交款,开户银行将已经交纳的费款划入国库。

第十六条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科目设置及编码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对帐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十七条 交费单位和个人应以人民币形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欠交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交费人应接规定向地方税务局办理欠费补交申报。其申,对移交代征前的欠费,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列出请单,一次性移交地方税务局清理。

第十九条 对技术性差错、错交、多交等多收三险费的处理:对多收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的部分采取从支出户退出多收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处理方式。交费人申请退费时,应填写《福州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一式五份),由地方税务局对交费人交纳费款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经相应的市、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审批后,交相应的市、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退费。 对多收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交费人未按规定交纳社保“三险”费的,由地方税务局责令其限期交纳;对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所欠数额外。从欠交之日起,每延期1日加收未交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交费人符合《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交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可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缓交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交费人违反社会保险费征交管理的违规行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月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