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榕政综[2007]7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简化福州市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等事项的批复

 


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简化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捏比例的请示》(榕劳医保[2007]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简化个人负担比例。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就医的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从2007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

 

住院医疗费
特殊病门诊
医院等级→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一级

社区

所有医院

社区

在职职工

15%

14%

13%

12%

10%

8%

15%

10%

退休职工

10%

9%

8%

7%

6%

5%

10%

6%

 

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参保人员在年度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5000元。

此复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支付比例 调整 批复
秒送: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存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