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简化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捏比例的请示》(榕劳医保[2007]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简化个人负担比例。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就医的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从2007年4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
| |
住院医疗费 |
特殊病门诊 |
医院等级→ |
三级甲等 |
三级乙等 |
二级甲等 |
二级乙等 |
一级 |
社区 |
所有医院 |
社区 |
在职职工 |
15% |
14% |
13% |
12% |
10% |
8% |
15% |
10% |
退休职工 |
10% |
9% |
8% |
7% |
6% |
5% |
10% |
6% |
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参保人员在年度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5000元。
此复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支付比例 调整 批复
秒送: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存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