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榕劳险〔2007〕531号
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学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 2007 〕 249 号),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 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积极配合同级劳动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学校做好在校学生 参保登记 缴费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二、在校学生 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办理 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学校应认真贯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经办,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校学生参保以个人自愿为原则,需要参保的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参保时应填写《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表一),并随附本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 1 张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和低保人员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学校应对学生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对,以保证学生参保信息的准确性。 四、各学校根据在校学生的参保申请,汇总填报《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附表二),随附《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表一)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医保中心报送。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 12 月 5 日。学校在第一次办理学生参保登记时应填写《福州市学校办理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附表三)。 五、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分别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受理各区辖区内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学校在校生的参保登记后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向学校核发参保在校生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由学校负责发给每一位参保学生。 六、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80 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 40 元,政府补助 40 元。省、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属学校(含民办学校)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按榕政综〔 2007 〕 249 号文规定的比例,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七、首次参保的学生第一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统一代收后向医保中心缴纳。从参保的第二年起,由参保学生在缴费期限内(每年度 10 月 8 日— 11 月 30 日)自行到福州市农业银行所有网点(也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自动缴费机等方式)按参保学生医疗保险卡号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学生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保。 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上述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料学校应单列汇总。低保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申报变更。 九、学校应于每年 10 月 8 日— 11 月 30 日参保缴费期限内做好新增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十、政府每年按照学生新参保人数每人 2 元的标准给予学校经费补助。其中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区属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各负担 50% ,市负担部分每年由市财政局下达给四城区,由四城区财政连同区本级负担部分一并下拨各区属学校。马尾区和八县(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省、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经费每年由市财政根据市医保中心提供的新参保学生人数,按每人 2 元的标准拨付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下拨省、市属学校。 附: 1 、《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 2 、《福州市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 3 、《福州市学校办理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