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榕劳险〔2007〕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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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为贯彻《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 2007 ) 249 号〕,做好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精心组织、明确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的组织和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影响力,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二、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 18 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非从业人员(简称为“成年人”),及 18 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简称“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城镇居民 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认真贯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参保登记,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填写《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表一),并随附本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 1 张及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和低保人员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参保居民申报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对,以保证其参保信息的准确性。

五、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城镇居民的参保申请,分批汇总填报《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汇总表》(附表二),随附《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表一) 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医保中心报送。报送截止日期为每年 12 月 5 日。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第一次办理居民参保登记时应填写《福州市社区(乡镇)办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附表三)。

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分别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窗口,受理各区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和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社区居民参保登记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区核发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由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负责发给每一位参保城镇居民。

七、城镇居民成年人每年应缴纳医保保险费 300 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 150 元,政府补助 150 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应缴纳医疗保险费 80 元,其中个人缴纳 40 元,政府补助 40 元。政府补助部分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按榕政综〔 2007 〕 249 号文规定的比例,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八、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第一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统一代收后向医保中心缴纳。从参保的第二年起,由参保城镇居民在缴费期限内(每年度 10 月 8 日— 11 月 30 日)自行到福州市农业银行所有网点(也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自动缴费机等方式)按居民医疗保险卡号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保。

九、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上述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料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应单列汇总,低保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申报变更。

十、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应于每年 10 月 8 日— 11 月 30 日参保缴费期限内做好新增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十一、政府每年按照城镇居民新参保人数每人 2 元的标准给予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经费补助。其中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区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各负担 50% ,市负担部分每年由市财政下达给四城区,由四城区财政连同区本级负担部分一并下拨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马尾区、八县(市)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

 

附件: 1 、《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 、《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情况汇总表》。

3 、《福州市社区(乡镇)办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