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区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结算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证我区参保职工的利益得到保障,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学习了福清市、永泰县的工作经验,经请示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决定利用手工操作和电脑操作相结合的办法,对我区参保职工今年所垫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支付。具体通知如下:
1、结算时间:2001年8月13日起;
2、结算范围:门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结算程序:
(1)参保职工需提交病历、各类清单及结算发票等有效材料及复印件,交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
(2)医疗管理科审查无误后,开具《结算受理单》给参保职工,材料如有欠缺,应及时通知参保职工补齐;
(3)医疗管理科受理后及时进行审核,报送《结算通知书》给计划财务科;
(4)计划财务科接到《结算通知书》,经审核无误后,通知参保职工予以支付;
(5)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保证在开出《结算受理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通知参保职工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