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费用结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为了保证我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尽快申请办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根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医疗费用按年度结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当年结清。为此,希望各参保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参保职工,尽早将个人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送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2、正确使用个人医保IC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到目前为此,我区参保职工绝大部分已领取了个人医疗保险IC卡,为参保职工就医看病提供了方便。但是,现阶段仍发现有部分参保职工不使用IC卡就医购药,一方面会造成个人医疗费中非医保项目较多,医疗费用偏高,使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时更不利于区医保中心对定点医院和药店进行管理。
为了使我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必须进一步规范IC卡的使用,为此,各参保职工今后到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已安装医保软件系统)就医购药,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确使用IC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3、根据市医保中心会议精神,决定收回原区医保中心出具的个人医保IC卡工本费预收凭条,开具正式发票给各参保单位,以方便各参保单位年度结帐。
上述有关事项的通知,请各参保单位积极配合,切实保证通知到每一位参保职工,确保我区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1年11月28日
抄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人事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