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开医保[2002]011号

关于代征商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福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商业医疗保险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190号)和马尾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关于我区开展城镇职工商业医疗保险的通知》(榕开人劳[2001]111号)的文件精神,区医保中心开始代征2002年商业医疗保险费,具体通知如下:
1、商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共同负担;
2、已按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区医保中心直接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3、没有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参保单位统一收缴,通过银行转帐(开户行:马尾农行渔港所,帐号:8010038627)或现金方式向区医保中心缴纳;
4、缴费截止时间:4月20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2年3月29日
抄报: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区人事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