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2]364号)精神,经福州市委、市政府同意,2002年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在去年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完善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个人帐户资金划入。
二、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补助
1、对职工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下降三个百分点;
2、对职工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40%,取消原下降三个百分点的规定。
3、对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商业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30%的补助;
4、对超过商业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采取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有困难由个人、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分别按5%、20%、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三、公务员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普通医疗费用(不含药店购药),年度内个人支付(包括个人帐户支付)累计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的部分,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20%,退休公务员负担16%,其余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
四、每两年安排一次规定项目健康体格检查,体检所需经费由个人、单位、医疗补助经费分别承担20%、40%、40%。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2年9月2日
抄报:福州市医保中心、区人事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