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开医保[2002]033号

关于印发《零星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区医保中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各项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尤其是个人医保IC卡的制作发放及时到位,基本保证了每一位参保职工都能及时领取个人医保IC卡,方便了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但是,现阶段区医保中心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参保职工仍然不使用个人医保IC卡就医购药,影响了区医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管理,同时也造成了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不能进行累计、非医保项目较多、医疗费用偏高,使参保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
为了使我区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必须进一步规范个人医保IC卡的正确使用。从十一月份起,要求各参保职工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正确使用IC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否则不予手工结算。
请各参保单位积极配合,切实保证通知到每一位参保职工,确保我区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

附:《零星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规定》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2年10月18日

抄报:福州市医保中心、区人事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