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开医保[2002]40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流动职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流动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证社保接续工作,维护流动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职工是指已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由于企业宣告破产、撤销、解散,以及改制等其它原因终止或变更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参保登记
1、流动职工参保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红底一寸彩照一张;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收费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现已退休的职工还须提供退休审批表和退休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流动职工参保登记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份)和《银行自动转帐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一份)(领卡时填写),并签字。
第四条 缴费标准
1、按最低缴费标准的10%缴费。最低缴费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新参保职工应缴纳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
2、按规定交纳商业医疗保险费;
3、按规定交纳个人医保IC卡工本费,每卡25元;
4、最低缴费标准和商业保险费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缴费办法
1、首次缴费:流动参保职工凭医保中心开具的《现金交款单》直接到医保中心指定的农行缴纳,持《现金交款单》回单领取《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同时交纳个人医保IC卡工本费和当年商业保险费并领取个人医保IC卡;
2、正常缴费:流动参保职工在领取到个人医保IC卡后,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原件到医保指定的农业银行开通储蓄功能,并于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医保储蓄卡,以便医保中心收款;
3、商业保险费由医保中心于每年年初从流动动职工个人账户中划出;
4、流动职工可于年底前到医保中心咨询次年缴费情况。
第六条 流动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次月起缴纳,并按此计算参保时间;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需交纳商业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每年元月25日前区医保中心通过银行自动划转基本医疗保险费,款到后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建立统筹基金。因职工本人原因造成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保中心将于元月31日前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另行通知。
停保后若继续参保,应持医保中心开具的《现金交款单》到指定农行补足交款,款到后从次月起恢复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已缴费的流动参保职工可在3月1日到6月30日之间(超
过时间不予保留)到区医保中心领取该年度的缴费通知书、社会保险收费专用票据、商业保险收费票据。
第九条 流动参保职工在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养老保险关系有转移,应在转移后一个月内向医保中心申报。
若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马尾区,则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中心退还申报次月已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若超过一个月才向医保中心申报,则申报当月及以前的月份均按在职人员缴费,医保中心只退还申报次月起已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年内未向区医保中心申报退休的,区医保中心将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流动职工找到新的工作,并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相关医保接续手续。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按流动职工身份参保。
第十一条 流动参保职工在马尾社保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带上退休审批表、养老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若超过一个月才向医保中心申报,则申报当月及以前的月份均按在职人员缴费,医保中心只退还申报次月起已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若参保职工不是在马尾社保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则暂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予以停保。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情况的流动参保职工在停保或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负责向医保中心申报,并提供死亡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家属继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医保中心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2003年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