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2003年商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为了保证商业医疗保险的理赔工作顺利开展,区医保中心决定2003年商业医疗保险费按如下办法征收:
1、2003年商业医疗保险费为29.5元;
2、享受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单位及职工,其商业医疗保险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出;
3、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商业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并于2003年2月1日之前按单位总人数,通过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交纳给区医保中心;用人单位确定商业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的,由区医保中心从职工医保个人帐户中划转;2003年2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未缴纳商业医疗保险费的,区医保中心视同由个人缴纳,从其个人帐户中划转;
4、流动参保职工的商业医疗保险费由区医保中心直接从其个人帐户中转划。
特此通知。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抄报:福州市医保中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