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开医保[2003]13号
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人员
救治费用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威胁。目前,局部地区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非典型肺炎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单位及其职工的重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至关重要。现就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院将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二、参保职工因发热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采取记账制。普通患者应补交各项费用。
参保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医院将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救治工作。救治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账的方式,患者无需缴纳各项费用。
参保患者出院时,应向医院提供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医保卡等)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并由患者或其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和费用清单予以签字确认。
三、对得了“非典”的参保职工,医保中心将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参保职工的实际困难。对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单位、政府将给予医疗救助。
四、各参保单位应按此通知配合区医保中心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3年5月13日
抄报:福州市医保中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