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开医保[2003]17号
关于我区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我区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获得优质、快捷、方便的服务,区医保中心根据《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内容,制定了《区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办法》规定:区医保中心以每季度作为一个考核周期,对各药店组织管理、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达标。未达标的药店,区医保中心扣除预留款的一定比例。评比总分连续不达标的,暂停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根据本《办法》,区医保中心于7月3日对区内8家定点药店进行检查,同时对各药店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知识进行抽考。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健民药店93.5分、福仁药店93分、亭江康华药店91.5分、百草堂药店90分、海峡第一药店90分、海峡第二药店90分、海峡第三药店90分、马尾供销社药店89分。
检查中我们发现各药店还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工作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知识掌握不多,政策解答不够;
2、医保政策宣传不到位;
3、没有明示医保非处方药品目录;
4、药品保管不到位。
今后区医保中心将会加大检查力度,不断提高药店服务质量,同时也希望各参保单位及职工进行监督,发现药店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及时向我中心报告。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3年7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