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开医保[2003]18号
关于我区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基本医疗费支出的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参保人员,根据《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参保人员异地医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长期驻外工作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管理人员”)。
二、异地管理人员必须由单位或本人向区医保中心办理长期驻外(半年以上)或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填写《福州市马尾区参保人员长期驻外或异地安置申请表》(见附表),选择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二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三、异地管理人员必须在区医保中心备案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异地管理人员在非定点(未在区医保中心备案)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区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危重病抢救除外)。
四、异地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向区医保中心提供可在当地通兑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103或955开头)。
五、异地管理人员所享受的待遇和本地人员相同。如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其待遇也与本地公务员相同。
六、异地管理人员的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的费用原则上一季度结算一次。
异地管理人员在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先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手续,确认前的费用按普通门诊处理。
异地管理人员如在异地的医院确认门诊特殊病种,此医院必须为本人所选择的异地二所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并提供《特殊病种确认表》一式三份;送区医保中心确认。
结算门诊医疗费应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用药清单、有效收费单据。
七、异地管理人员如有住院,应于出院后1个月内向区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结算住院医疗费应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住院医嘱单和出院小结(后四项加盖医院公章)。
八、异地管理人员可将提供的材料直接寄到区医保中心,结算后,区医保中心将应付的金额直接存入异地管理人员提供的储蓄卡内。
九、异地管理人员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最迟应在次年1月30日前送交医保中心。
异地管理人员返回本地就诊时必须使用医保卡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每年必须向医保中心提供安置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生存证明提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未按时提供生存证明的,暂缓办理其医疗费用结算,等提供后再结算提供生存证明当年的医疗费用。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0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