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榕开医保〔2005〕3号
关于征收2005年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一轮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榕劳医保 [2004]295 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保证今年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工作顺利开展,区医保中心决定 2005 年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如下办法征收: 1、2005 年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为65元/人(包括退休人员和本年度死亡的人员),此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由医保中心代征代缴,用人单位应按当年全部参保人数向医保中心缴纳; 2、享受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 2005 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已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3、其他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规定缴纳 2005 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单位),应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 (以转账支票日期为准)之前,通过转账一次性缴纳。 2005 年 3 月 31 日 之后,各参保单位未按本规定缴纳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由区医保中心直接从 其 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帐户中划转; 4、流动参保职工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区医保中心直接从其个人帐户中划转; 5、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转入我中心以下账户,并在转账单上注明“2005年商业保险费”: 账户名:福州开发区医保中心 账 号: 105201040000547 开户行:农业银行马尾支行渔港所 特此通知。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5年2月22日 --------------- 抄送: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福州市马尾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