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开医保〔2006〕10号

 

关于核定2006年各类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5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314元。为了做好2006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区医保中心决定8月份开展核定2006年各类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第二条(2)点规定:月人均缴费工资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006年参保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由去年967.52元调至1068.32元,最高缴费基数从去年4146.50元调至4578.50元。

2、根据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自谋职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第三条规定:自谋职业人员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6年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资由去年829.30元调至915.70元

3、请各类企业收到本通知后带上软盘2张或U盘到我中心复制以下文件:①“医保工资修改程序”(2MB); ②、工资数据(txt文件)。其中“医保工资修改程序”可在我中心网站下载,地址:http://www.mwyb.com/down/ybgz.zip 。工资数据(txt文件)可与中心纪锡仁联系并提供接收数据的电子邮箱。(备注:中心已从马尾社保公司取得各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数据,此数据与未修改的工资数据一起复制给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可根据此数据修改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在8月20日之前,向我中心提供通过“医保工资修改程序”修改后的工资数据(txt文件),该txt文件也可以附件方式通过email(接收邮箱aren.ji@163.com)上传。同时还要提供2006年7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或含工资总额的财务报表一份(加盖公章),作为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核定依据。

参保单位经核定缴费基数与上年度没有变化的,可不需通过“医保工资修改程序”进行修改,但仍需提供2006年7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或含工资总额的财务报表一份(加盖公章)给医保中心,作为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核定依据。

参保单位经核定缴费基数较上年度同比增长的,可不需通过“医保工资修改程序”进行修改,在提供2006年7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一份或含工资总额的财务报表一份(加盖公章)作为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核定依据的基础上,由参保单位行文告知缴费基数增长幅度,再由医保中心进行修改。

4、请各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送新的缴费基数,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的单位,区医保中心将根据社平工资增长比例,相应调高缴费基数。

上述参保单位医保最低、最高缴费基数和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基数从医保系统修改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注意基金征收变化情况。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医保 基数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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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福州市马尾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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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6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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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站长 提示:工资表等 复印件要盖公章,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至我中心,不必亲自到我中心办理。

>>>>>新的交费基数从2006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