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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开医保〔2007〕8号
关于征收2007年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8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今年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工作顺利开展,区医保中心决定于7月份起开展征收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7至2009年度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5元(包括退休人员及本年度死亡的参保职工)。同时,为了保证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收支平衡,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5000元。 2、2007年7月1日起修改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改由参保职工直接使用医保卡在收治医院结算,再由收治医院与保险公司结算。由于今年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采取直接刷卡实现,因此请各参保单位按《福州市职工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交费核定通知单》及时交纳,在医保中心收到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系统登帐后方可实现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直接刷卡结算。 3、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职工负担,由医保中心代收代交,用人单位应按当年全部参保职工总数向区医保中心交纳。每月新增人员不论参保时间,均按年交费。 4、交费人员分为以下几种: (1)享受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并按时足额交纳2007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已按规定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的人员,其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未按规定足额交纳2007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将不能按规定享受公务员补助待遇和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理赔; (2)其他各类参保单位应于2007年8月20日之前,通过转帐一次性交纳,交费人数以7月份参保职工总数为准,详情请登录www.fzyb.gov.cn/wjxz/jftzd.asp查询《福州市职工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交费核定通知单》,未在规定时间交纳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保中心在8月底直接从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帐户中划转; (3)流动参保职工(含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保中心直接从其个人帐户中划转。 5、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转入我中心如下帐户: 备注:请在转帐单上注明“医保中心”字样并写明项目(商保费及交费人数) 联系电话:83163606,联系人:冯敏华 6、医疗保险系统于4月1日将最高支付限额由38080元调整为45000元。在此之前的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38080元的,请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提供相应材料,由区医保中心负责手工结算。 联系电话:83163707,联系人:严胜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征收 商业保险 通知 抄送:福州市马尾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7年7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