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州 市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中 心

榕医保[200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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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格政办[2005]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调整后,2004年以前已将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并入普通门诊结算医疗费用的公务员,2005年1月1日起 仍可按原已确认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医保信息系统已自动予以重新确认)。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处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填写《福州市(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处级干部申报花名册》(一式三份),报市委组织部确认后送市医保中心建档。

三、任职年限不满十年的副处级干部转为正处级、或在任职年限满十年时,由所在单位向医保中心申报职级或任职年限变更,从医保中心受理其变更申请的次月起,按相应职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单位未按时申报的,由市医保中心于每年1月1日按副处级干部档案记录自动变更,变更后按相应职级享受待遇。

四、参保单位当年度欠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补缴后其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欠费期间未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医保中心在次年元月份统一结算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附:《福州市(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处级干部申报花名册》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5年1月10日

 

 

福州市(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处级干部申报花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医保卡号 出生年月 现职级 任现职级时间(年、月)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市委组织部确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